一、患方陈述
年8月8日,原告以腰部摔伤后疼痛、不敢活动2周,经外院外腰椎X检查诊断为“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L1)”为主诉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未提前告知原告针前述指征有经皮椎体成形术和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两种手术方式,径行为原告选择了L1椎体骨折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告知内容存在不足。
手术过程中骨水泥注入仅为3ml,远低于《经皮椎体成形术操作技术专家共识》中为获得确切疗效腰椎一般用量4-6ml的标准,导致手术失败;被告明知原告为糖尿病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控制原告的血糖。
被告明知原告是高龄患者、身体状况不佳,在术前未针对术中椎体感染的而可能性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未能将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且术后血糖控制亦不理想,增大了椎体感染的风险,并且在原告出院前未进行感染指标的复查,导致原告椎体感染且不能及时发现。
原告目前因表皮葡萄球菌感染严重并且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至今仍在重症监护室,主治医生多次下达病危通知,原告随时都有死亡的可能。截至本次开庭,原告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共造成经济损失.96元,并且仍有继续扩大之势。
二、患方观点
一个被告陈述为术后24小时即可治愈的轻微骨折,由于被告手术中骨水泥填充量不达标并且未针对椎体感染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指标复查,导致原告术后非但骨折的症状未得到改善反而查出椎体感染,且该感染未能及时发现,被告对此后果及造成的损失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
三、称被告x医院辩称
答辩人在对吕某英的诊治过程中,从术前、术中到术后操作规范,符合诊疗常规。答辩人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吕某英的后续诊疗及伤残与答辩人对其实施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某某责任。
四、鉴定意见
原告吕某英,女,年7月1日出生,遗留双下肢肌力3级构成四级伤残。x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同等。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本案患者为老年女性,-08-08因“腰部摔伤后疼痛、不敢活动2周”为主诉入院。病史显示患者于2周前因骑车摔伤导致腰部疼痛,腰椎X片提示L1椎体楔形变。医院根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查体情况及辅助检查结果做出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临床诊断,制定诊疗计划,符合临床处置常规。
2、-08-09患者腰椎CT显示L1椎体碎裂,椎体高度降低,右侧横突及椎弓根骨折。患者腰椎粉碎性骨折伴附件骨折损伤明确,具备手术干预的指征。病历材料显示,医患双方于-08-10签署经皮椎体成形术知情同意书。
列明了拟实施手术的名称,以及手术潜在的风险。医院履行了一定的告知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有两种手术方式,该知情同意书中未见相应的说明;在手术风险方面亦未见“椎体及椎间盘感染”风险的相关内容,表明告知内容存在一定的不足。
3、根据《经皮椎体成形术操作技术专家共识》,在骨水泥注入量方面,为获得确切疗效,腰椎一般用量4-6ml。病历材料显示,本案患者术中使用的剂量为3ml,剂量方面不符合手术操作技术要求。另外护理记录显示患者术后次日疼痛难忍,两次给予肌肉注射止痛药物,至住院前仍存在夜间明显腰痛,表明患者疼痛缓解效果不明显,手术临床疗效不佳。
4、审查送检病历材料,本案患者为糖尿病病人,住院期间虽然下达了胰岛素应用医嘱,但血糖测量记录显示患者血糖水平持续处于异常升高状态,对此情形未见相关讨论记录以及邀请内分泌科医生会诊的相关材料,医院在患者的血糖控制方面存在不足。
5、查看送检病历材料,患者-09-03到外院就诊,-09-08行CT引导下经皮穿刺椎体活检术,穿刺结果培养示表皮葡萄球菌,诊断为椎体感染。本次鉴定认为患者术医院的椎体成形术治疗具有相关性。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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