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地为劳动者缴纳团体意外险,能否免除用工主体的工伤保险责任?
不能免除。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建筑工地为劳动者缴纳团体意外险是劳动者的福利,不能依此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2、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收到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是可以的。如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劳动者的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者可依据交通事故向肇事罪主张赔偿,也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只能主张一次。
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偿金。在劳动者向社保机构投诉后,用人单位依法补交了社保,能否向劳动者追要社保补偿金?
可以的。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或协议约定免除的。用人单位补交社保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了两份社保,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从公平、公正角度,劳动者应当退还已领取的社保补偿金。
4、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了,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补偿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能都得到支持?
视情况而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一致,具体赔偿数额做了明确约定,为私了双方作出让步而签订协议的,双方签订协议有效,应予以维持。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对协议内容是知情的,该协议是有瑕疵的,且协议约定显失公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补足相应赔偿。
5、劳动者明显是在工作受伤死亡,用人单位也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家属能否在没有工伤认定的前提下直接申请工伤赔偿仲裁申请?
不能。劳动者虽因工作受伤而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工伤认定系保险行政部门专职工作,《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省市工伤认定办法均明确规定,社保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者的受伤或死亡是否属于工亡,应当由社保部门予以认定后,劳动者家属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家属私下协商,不受工伤认定的限制。
6、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哪些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即停工留薪期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伤鉴定标准与侵权伤残鉴定标准是否一致?
不一致。工伤中,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及附录》对劳动者伤情进行鉴定。侵权纠纷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般要比人体损伤致残标准低一点,比如4根肋骨骨折能够评定10级劳动能力鉴定,但不能评定10级伤残鉴定。
8、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在劳动能力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就停工留薪期作出认定,在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且劳动者原工资待遇不变,就是说工伤前劳动者一个月多少钱,工伤后还按照多少钱给劳动者支付。具体时间可参考各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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