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卓开发求职招聘QQ群 http://cgia.cn/news/chuangyi/1647591.html一、患方陈述
年6月26日,医院行“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后,原告于同年7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门诊随访;2.继续门诊治疗,每2-3天换药一次直至拆线;3.继续正规口服药物抗骨质疏松治疗及促进骨折愈合;4.出院后2周会员复查,前3月每月复查一次,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5.加强功能锻炼,注意休息,避风寒,调情志、忌生冷。
原告出院后医院进行复查,医院均告诉原告骨折伤处长得可以,养到一年后再取钢板。年6月至同年底,原告多次到医院复查,经检查被告均以骨头没有长好,需要继续吃药治疗为由,让原告继续回家静养。
直至年2月,原告复查时被被告告知骨头还是没有长好,需要继续二次手术。至此,原告对医院医疗行为产生质疑。年2月23日,原告到x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术后(骨不连)”。
同年3月12日,原告入住该院骨科治疗;同年3月18日行“1.左侧肱骨内固定装置取出术;2.左侧髌骨取出术;3.左侧肱骨骨不连切开复位内固定术;4.左侧同种异体骨植骨术”。术中发现“见肱骨断端对位对线欠佳......,见肱骨外科颈原骨折处稳定性较差,肱骨干与肱骨头成角移位......。”
二、患方观点
足以证实,原告到被告处所行手术失败,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原告于年3月22日出院,治疗终结。原告认为,医院在为原告手术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原告身体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三、鉴定意见
1.原告李某忠,男,年7月1日出生,的伤残等级为10级;2.原告后期可予内固定器取出手术治疗。3.医院的医疗过错系原告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
四、医疗过错分析
原告的本次外伤系高能量损伤,骨折类型复杂,发生骨折不愈合并发症的风险较高;且入院时,原告自述烟龄30年,平均每天吸烟40支,此为骨折不愈合的高危因素。
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注意义务、违反具体规定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导致原告的肱骨粉碎性骨折复位不良,骨折端生物力学稳定性欠佳,无法提供骨折愈合所需的良好生物学环境,造成骨痂形成及钙化障碍、骨改建塑形异常,进而参与骨折延迟愈合、不愈合的形成。
此外,医疗过错行为导致骨折不愈合发生后未获得救治,进一步促进了骨折不愈合的发展。
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损伤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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