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律师释法投喂


流浪狗致人伤残,长期投喂者是否担责?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遵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某经常喂养。万某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昝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下称“正安法院”)诉请判令万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正安法院审理认为,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万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由于万某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投喂,使该狗对其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遂判令万某某赔偿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9月4日,经遵义中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法院工作人员:投喂者长期喂养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该工作人员称,万某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目前,昝某某身体已恢复健康。那么,欲救助流浪狗,应该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表示,“偶尔投喂没关系,但经常投喂不恰当。经常投喂,狗就会经常到这附近来,对他人也会产生危险性。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领养,或者把流量狗送到专门收容机构。”律师:投喂是否算饲养视情况而定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比如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责任。相反,若投喂者能够将流浪猫狗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进行投喂,这事实上是一个风险降低行为。即便风险最终发生,其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投喂流浪猫狗,最好也不要在人群密集场所,特别是附近有儿童聚集场所进行投喂。而如果是主人遗弃宠物狗,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称,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是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由于投喂人在饲养流浪狗时,让流浪狗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同时也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也就是其先行行为(多次或较长期的投喂行为)引致出了对流浪狗的管理责任,投喂者应当适当担责。建议爱狗人士遇到类似情况,最好请相关部门来处理,否则很容易出现自己被狗咬伤或者因狗咬伤他人而导致投喂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主人遗弃宠物狗,宠物狗在生活中咬伤他人,被咬伤者没有过错的话,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养宠需预防危险主人应审慎管理在丰台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尚某无证养犬且不栓狗链,使同小区业主受惊吓后摔伤。但尚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反称伤者是主动逗狗导致损害,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宠物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即使没有抓、挠、咬等触碰行为,但扑、冲、吠等行为也会引起受害人心理恐惧。”李蕊提示,如果受害人因受到惊吓导致出现损害后果,一般也应视为加害行为发生,且与损害后果间构成因果关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人应当承担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尚某的行为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大众的对立,影响了社区邻里友好关系,故通过司法裁判对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判决尚某赔偿伤者合理损失。李蕊表示,随着宠物逐渐成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从生活卫生环境,逐渐扩展到人身财产权益乃至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在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时,采取了“谁引发风险谁担责”“谁受益谁担责”的理念。这一价值理念在承认人们饲养动物的自由和权利基础上,要求相关人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审慎的管理,当其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需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自由——在社会层面的内涵和边界。(原标题:正安法院回应“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长期投喂可认定为管理人)来源:综合红星新闻、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流程编辑: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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