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广丰一村民抬棺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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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长辈过世,晚辈在办理丧葬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当地风俗,雇请同村村民抬棺入葬,要求棺材在半路不可落地只可换肩。面对如此重担,如果稍有不慎,造成身体损伤谁来担责?是办丧事的老东家?是召集抬棺人的组织者?还是抬棺人自己负责?

近日,广丰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发生在抬棺过程中引起的身体损伤案件,现经二审法官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由办丧事的老东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给抬棺的受伤者。

年5月,原告余某受同村风俗抬棺木组织者张国某的召集,经口头约定劳务费后,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张某家抬张朝某母亲的棺材入葬。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余某在抬棺入葬中途的换肩过程中,因为受力不均,致使腰部受伤,在勉强支撑完成入葬工作以后,他医院住院治疗,一周过去了,他的腰部疼痛并没有缓解,接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医院确诊,余某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经司法鉴定,余某为伤残九级。余某在整个治疗、护理期间用去医疗费5万余元,被告张朝某等人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余某家人多次联系张朝某等人要求适当支付医疗费,被拒绝后又联系当地村干部进行调解,然而均被张朝某等人拒绝。

于是,余某来到广丰法院起诉张朝某等人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面对余某的起诉,被告张国某认为,一方面,自己不认识余某,没有雇请余某做事,所以与余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另一方面,自己对余某的受伤过程不知情,不知道余某是否参与抬棺材,余某的伤情应该是由于他自身腰椎退行性病变引起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朝某母亲去世,请张国某召集原告余某等人出殡抬棺木,原告在抬棺入葬的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因此,原告余某和被告张朝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余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否胜任抬棺这一繁重体力劳动,主观上有认识不足,且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和其他人的配合协调,因此对自身的伤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即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责任。经鉴定,原告的医疗费与此次受伤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是因自身腰椎退行性疾病引起,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的辩解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朝某等人共同承担余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的60%,合计.48元。张朝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经二审法官调解,张朝某等人同意于年5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某元,否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来源:广丰

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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