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扬法明理本案中残疾赔偿金为何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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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受害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伤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存在影响左肩关节活动度的病理基础,但郭某是否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仍取决于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现郭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4月余,又因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左肩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掩盖了左肱骨骨折因结构破坏造成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客观上已无法评定其伤残等级。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涉及法医学检验的专业知识,审判人员无法从专业层面对伤残等级进行判断,又因本案郭某既未举证证明其脑出血之前左肩关节功能的丧失程度,也未举证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肩部骨折与自身脑出血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郭某应对其主张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这一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郭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

伤残等级评定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也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伤残等级评定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定各类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伤残程度的结果(即伤残等级)是法官计算并确定受伤人员获得伤残赔偿金具体数额的首要依据。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对伤残等级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等级主张或残疾赔偿金请求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对此,当前交通事故案件中适行的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伤残鉴定实际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在判断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好转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或好转标准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修订)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4号)的相关规定。

原标题:《扬法明理

本案中残疾赔偿金为何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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