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医疗纠纷患者从CT机上摔下,摔成骨折医院


案情介绍

年5月1日,90岁的原告杨某某去被告处看病,在做CT检查时,从自动仰卧床台下来的过程中不慎摔到地上,造成原告左肩及左胳膊上节粉碎性骨折。后,杨某某被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年5月4日至年5月22日,出院诊断:左肱骨骨折。

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杨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5月1日,原告去被告处看病,在做CT检查时,因医务人员不慎操作,造成原告左肩及左胳膊上节粉碎性骨折,后经22天住院治疗,疼痛缓解,但左臂功能已完全丧失。就赔偿事宜双方沟通未果,故成讼。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事后被告以认真负责态度,积极配合原告治疗,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已由被告先行垫付。被告同意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撑的前提下,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费用,按照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至今欠付,应从医疗费中扣除。原告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且因原告为高龄老人,既往14年脑梗,18年脑出血,遗留左侧肢活动不利,原告的家属应对原告在诊疗期间的行为及安全加强注意。综上因素的存在,因原告家属对原告在诊疗期间的行为及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原告应对其自身的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被告认可的责任比例为50%-60%。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一)原告所患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与年5月1日行头部CT检查时医方的不慎操作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96%-%。(二)原告左肩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三)建议原告的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原告所患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与年5月1日行头部CT检查时医方的不慎操作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伤参与程度为96%-%的鉴定结论,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4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88元。

笔者提醒

1.患者自己摔下CT医院的错?

本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但实际上是患者自己从CT自动仰卧床台上摔下来,这是为什么?其实,鉴定机构的结论是合理的,因为患者系高龄,做CT时家医院未告知需陪护,90岁的患者上下CT自动仰卧床台时肯定存在困难,需要帮扶,医院没有医务人员进行帮扶或叫家属帮扶,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肯定存在过错。

2.原告有必要申请医过错司法鉴定吗?

林律师认为,本案无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医院过错行为并不属于诊疗行为,无需对医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凭法官医院的责任,直接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即可,医院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医院里非诊疗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少见,例如下床时摔倒,厕所滑倒,被行人撞倒等等,医院要避免这种不利后果,需进行充分的健康教育,要求家属履行监护或陪护义务,不要将家属的职责揽到自己身上,医院只有诊疗义务,没有看护义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转载请注明:http://www.pilaoxingguzhe.com/pzjc/11562.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