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白癜风爱心公益 http://nb.ifeng.com/a/20180410/6493214_0.shtml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都不愿意看到发生员工受伤的情形,但是意外往往也有发生,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了员工遭到伤害的事情,员工受伤后首先要及时送医治疗,由于员工遭遇到身体伤害,也应依法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譬如受伤期间治疗、停工期间薪酬、康复休养等等。由于员工在治疗康复期间,原先岗位的工作就需要另行安排,有的伤情较重的员工,可能需要治疗休养达几个月至一年以上不等的时间,这时候有些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就不愿意继续对工伤员工负责,就有打算解除与受伤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工伤期间被解雇怎么办?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解雇?公司对解雇行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用人单位对工伤员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有些单位为此付出了几十万的代价,今天我们就来分享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案号赣民初号)●郝某某于年3月19日入职长沙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年9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7月16日,赫某某出差至集团南平市办公室开会时,不慎扭伤右脚,经医院诊断为骨折,于年11月1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因工受伤,予以认定。年3月27日,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年6月24日长沙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邮寄通知赫某某,安排他调往上海总部,没有说明原因。期间公司以赫某某在年度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三次记大过处分,年7月11日,公司向赫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以赫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赫某某随后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年9月4日,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赫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赫某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赫某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向赫某某支付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工资.51元等。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赫某某在年度内因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被记三次大过为由,解除与赫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所称的三次大过,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赫某某对该些规章制度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明知。公司在年6月24日拟将赫某某调至上海,赫某某告表示不同意后,公司于是在年7月11日,就向赫某某发出《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解除了与赫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处罚的程序不合理,公司以一次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不能胜任工作应接受培训等权利。●法院确认公司解除与赫某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和事由,系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长沙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某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配合郝某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向郝某某支付年6月26日至年7月11日工资.51元;★●★●★●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职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法事由解除与工伤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构成违法解除行为,除了要向工伤员工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外,还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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