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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为进一步落实“八五”普法工作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镇江中院深挖案例“富矿”,推出“小案大道理”专栏,用贴近社会生活的小案例展示法院将案件判公、规则判明、人心判暖的司法实践,从而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本期案例提醒大家意外事故发生后,若伤情较重,要及时申请伤残鉴定,收集主要证据,才能更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年4月,周某驾驶轿车沿着扬中市油坊镇道路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郭某相撞,致使郭某受伤,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因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郭某病情好转出院四月余后,因突发脑出血再次住院治疗,并因此造成左侧肢体功能障碍、感觉障碍。年1月5日,郭某起诉至扬中法院,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赔付包括残疾赔偿金.8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6元。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十级伤残及因此产生的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造成郭某左肩活动度受影响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经鉴定并未能得到明确的鉴定结论。
法院判决
本案中,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存在影响左肩关节活动度的病理基础,但郭某是否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仍取决于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现郭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4月余,又因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左肩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掩盖了左肱骨骨折因结构破坏造成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客观上已无法评定其伤残等级。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涉及法医学检验的专业知识,审判人员无法从专业层面对伤残等级进行判断,又因本案郭某既未举证证明其脑出血之前左肩关节功能的丧失程度,也未举证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肩部骨折与自身脑出血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郭某应对其主张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这一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郭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元,但对郭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伤残等级评定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也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伤残等级评定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定各类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伤残程度的结果(即伤残等级)是法官计算并确定受伤人员获得伤残赔偿金具体数额的首要依据。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对伤残等级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等级主张或残疾赔偿金请求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对此,当前交通事故案件中适行的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伤残鉴定实际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在判断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好转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或好转标准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修订)及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苏司通〔〕4号)的相关规定。
编辑:吴贝
校对:常文金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事故伤愈后4个月,申请残疾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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