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开心地逛街购物
不慎被绊倒
骨折住院
商场要担责吗?
某日,遵义的莫女士到商场游玩购物。在商场立柱的拐弯处,莫女士突然脚下一滑,被商场铺设的电线过线桥绊倒、摔倒并致骨折。随后,商场医院,并垫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
莫女士与商场就剩余赔偿费用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各项损失。
莫女士诉称
年7月,在商场中正常行走时,被被告为自身经营所需所铺设的遮挡电线的底盒所绊倒,导致右跟骨骨折,并于当天住院治疗。出院后,医院治疗。
莫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
商场辩称
商场为避免顾客被外露电线绊倒,采取了铺设遮挡电线底盒的方式,且对该底盒进行标黄警示来往顾客,商场已尽到谨慎管理义务。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莫女士在事故发生前曾将注意力放在观看一旁的商场内活动,发生事故时虽已回头,但也影响其对周围环境的观察程度,莫女士本人负有一定责任,应适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
商场通信处地面铺设隔离带,经视频及现场查看可知,虽该隔离带黄黑相间,但在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或专人引导,处于正常通行处的隔离带存在一定的隐患。原告通行时被绊倒受伤,被告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另原告对自身亦负有注意义务。综合本案情况,认定各项损失合计余元。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合计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小编提醒
商场经营者
应构建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
在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区域
采取必要的风险提示措施
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
消费者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
在公共场合也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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