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宠物狗撞人,狗主人赔给伤者8万余元


极目新闻记者赵贝

通讯员林翠云张杰

实习生杨可儿

半夜骑电动车,被突然窜出的宠物狗撞倒,伤者住院、误工,该如何划分责任?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起案件,判决狗主人承担70%责任,赔偿伤者近9万元。

案情显示,某日凌晨3时左右,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一只狗从马路对面突然横蹿跑过来撞到电动车,致吴某倒地受伤,向某见状后上前将吴某扶起,期间该狗一直摇着尾巴在两人周围转圈。

事发后,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治疗期间,原告吴某支出医疗费14万余元。

后经两次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吴某的残疾程度为十级;2、吴某的误工期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出院后,原告多次与向某、金某(向某丈夫)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向某、金某(向某丈夫)赔偿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1万余元。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案涉宠物狗的管理人是被告向某与金某,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安全驾驶,对本案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向某与金某的责任,确定向某与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吴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74元,被告向某、金某应赔偿吴某经济损失.92元(.74元×70%)。

法官提醒,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本案中,向某、金某遛狗未牵绳,导致宠物狗撞倒电动车致吴某受伤的后果,所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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