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上海一员工工作时间外出买饭不慎摔伤骨折


<

午饭时间到!

你吃了吗?

是食堂吃、叫外卖还是外出就餐?

但有位员工还没等午休时间

就外出购买午饭,

结果一不小心,滑倒骨折了!

他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这能算工伤吗?

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小王是某公司员工。员工手册记载工作时间为8:30-16:30,午休时间为11:30-12:00,工间操时间为10:00-10:15、15:00-15:15。

年11月25日10:15,小王外出前往单位楼下便利店购买午饭,在人行道斜坡处不慎滑倒受伤。当日小王医院治疗,于同年12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

年12月21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虹口人社局经调查,小王系工作期间因私外出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小王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维持虹口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小王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并要求虹口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伤情属于工伤的决定。

法院裁决:

工间操时间非休息时间

受伤地非工作场所

不予认定员工工伤

一审

小王主张自己在工间操休息时间外出购买午饭,系为解决生理需要,且吃饭系开始工作必须进行的行为,摔伤与本职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事发当日10:00-10:15为供员工在办公室做广播操的工间操时间。工间操系单位为缓解职工身体疲劳、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的人性化安排,该时段属于工作时间而非休息时间,非经允许不得私自外出。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午休时间为11:30-12:00,可在该时间段内购买午饭解决生理需要。但小王未经工作单位批准在工作时间外出,并在工作场所之外欲购买午饭滑倒致伤,明显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故虹口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上诉人摔倒受伤的地点,显然不属于小王的工作场所。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普时间到!

只有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原标题:《上海一员工工作时间外出买饭不慎摔伤骨折!问题来了:能算工伤吗?》




转载请注明:http://www.pilaoxingguzhe.com/pzzd/11817.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