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时间,3次上诉,申诉人还都不一样:一起典型交通肇事案
之前说交强险时候,不少人说我是保险公司的,哈哈,那我就再讲一个保险案例。
之前只有新闻,所以难免有不具体的地方。但保险这个东西往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让我们来讲讲详细的事实案例。由于案情出现了两次不同角度的上诉,大家要是觉得过于复杂,可以跳到最后看结果。
案例重现:用别人的车撞了行人
年3月10日21点,驾驶员李四驾驶张三所有并挂靠于阳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捷达轿车由东往西开,在赛西路复线口和由南往北的过马路的行人韩五相遇肇事。韩五受伤,这辆车也遭受了一定损伤。
这里说一下,在出租车公司,李四驾驶张三的车这种情况属于常见。我们平时打车时候都会发现实际司机和出租车所有者上展示司机有所不同。
随后交警大队来了,认定李四负事故主要责任,韩五负次要责任。
韩五住院住了87天,花了医疗费26.5万元。经医院诊断:韩五是多发伤,脑干损伤,小肠部分切除术后,下唇黏膜裂伤,右上颌骨骨折,颈椎损伤,双肺挫伤,双胫腓骨骨折、右前臂骨折术。
划重点:韩五脑干损伤,小肠做了部分切除手术,全身多处骨折。
这样的伤势必然不可能一个季度的治疗就可以治愈。于是谨遵医嘱,韩五又住了10天院,一共花费了12万元。所以光医疗费,韩五就花了38.5万元。
而前后,李四只支付了各种费用元给韩五,保险公司也只赔付了医疗费1万元整。所以韩五就把保险公司和李四告上了法庭。
初步赔付:至关重要的司法鉴定
我们在司法鉴定也好,保险的医学鉴定也罢,都有一个原则:有一处伤,鉴定一处。在赔付时,也应该按照几处伤残就赔几次的原则,进行赔付。
经过鉴定,韩五的损伤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Ⅷ级(捌级)伤疾壹处、IX级(玖级)伤残贰处、X级(拾级)伤残贰处。一共五处。
这个鉴定又花了韩五元。
司法鉴定是干什么的?大家记住,要是对方给你说要去司法鉴定,那多半不是为了告你,就是为了告保险公司的。
现在(年)保险公司的鉴定机构和机制极其完备,只靠诊断书就可以智能识别伤残情况。这是建立在AI开发和医学领域的突破的基础之上的科研成果,越是大的机构这项技术越完善。
我之前接触这个技术也是因一起医疗纠纷,因为在一些医疗纠纷中涉及的损伤和医疗技术,在法医看来也是陌生的。
但是当时那个年代,大家都没有那么智能的科技。这是句题外话:8年确实能给世界带来不少改变。(最后案子尘埃落定是在年12月)
那个年代()年是全靠机构鉴定的年代,时间慢过程复杂。
保险公司自然不信任由当事人自费的鉴定,于是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于是一审法院委托,由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鉴定意见为:韩五损伤构成Ⅷ级(捌级)伤残壹处;IX(玖级)伤残壹处;X级(拾级)叁处。一共五处。
这么一比,有一处伤害低了一级。那等判决下来,赔款自然少了一些。
经过排查,发现该捷达买有交强险,限额是12.2万元,还有额外一份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
这个时候就要对李四驾驶别人的车辆开出租的行为做一下分析。在这种常见的出租车司机交换车辆驾驶的行为中,往往认定是车辆所有者雇佣驾驶员执行职务。所以这里,驾驶员李四和车主张三是雇佣关系。在发生这样的车祸时,责任由张三来承担。
于是一审法院做出裁决,概括如下:
①保险公司需要赔付韩五交强险范围内的医药费、住院期间交通费,重新鉴定时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
②保险公司需要赔付韩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医药费、复查费、重新鉴定的检查费、人血蛋白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的80%。
③韩五需要赔付鉴定费元。
④张三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年风波,两次上诉
到了14年,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提出上诉主要基于三点:一是住院时间计算错误;二是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70%赔偿而非80%;三是人血白蛋白并非医保所保项目,不应该涵盖在第三者责任险。
那这个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的人血白蛋白应该由谁承担呢?
顺了一圈,判给了张三。张三一共承担元鉴定费,元人血白蛋白费用。张三还要承担剩余赔偿费用的80%。
朋友们有没有发现,怎么到二审,肇事司机李四就一点事没有呢?虽然一审也没判多重,但一审时候好歹李四出现了啊。因为此时被判定为是李四在执行张三派出的任务,二者存在雇佣关系,归雇主承担。
在一审时候,可能存在张三李四商量责任时讨论过相关法律,打算让保险公司背所有的锅,所以才有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所以二审裁决下来,张三发现吃亏了。
这里保险公司混淆了视听,非医保项目只和医保报销产生必然联系,不和第三方责任险产生关系,明显有问题。
这下子保险公司和李四开心了。张三和韩五担心了。
你说韩五担心什么,这官司转了一圈过来,到了张三头上,张三必然不会按判决如数交钱。
但显然张三更着急,于是张三不服,提出上诉。
到现在为止,已经出现了四方人物来承担案件责任:肇事司机李四,车主张三,受害者也是次要责任人韩五,保险公司。
那么最后,判决会如何裁决呢?
三审判决,尘埃落定
三审的时候,张三就提交了个新证据。
新证据表明:张三不是车主,实际车主是陈二。保费也是陈二交的。李四实际上是和陈二签订的包车合同,自己只是挂名的车主。
大家一头雾水时候,法院仔细查证,最后发现不能证明陈二是实际车主。
原因有三:
①虽然保费是陈二交的,但只是履行了投保人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只能证明投保人和保险标的有一定保险利益,但是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车主也可以是车辆管理者,所以仅凭一次缴费单据不能判定车主是否为陈二。
②张三提供的转账记录没有明确的转账人和转账事由。
③包车合同上存在手写部分“车到报废”,但表意不明,且这个东西被认为后来加上去的。
说回正题。
先来说保险:本案一共出现两种保险,交强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分别是强制险和非强制的商业险。两种保险设立的初衷又都不尽相同,强制险讲究在责任限额内分项先行支付款项,而商业险讲究对管理人风险的分散。
所以在责任确定好以后,要先算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再进行剩余费用的构成分析,再用第三方责任险进行限额内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相关解释,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按8:2为宜。又因为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合同规定,赔付应当7:3划分。
所以最后法院裁决:①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的.27元不变。②保险公司支付三方责任险的70%,共计.10元。这部分包括了人血白蛋白的自费部分。③张三支付元鉴定费。④第三方责任的10%即.44元应当由张三承担。
审案件受理费元由申诉人张三承担元,由被申诉人韩五承担元;原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被申诉人保险公司承担。此案为终审,所以不会再有扯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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