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八旬老人公交车上摔伤,起诉公交车公司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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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在公交车上乘客受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损伤发生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且导致受伤的原因千差万别,责任承担不易确定,有的案例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案例判决乘客承担全部责任,案例不能反映出全部情形。乘坐公交车出行是一种重要的出行方式,而且提倡绿色环保出行的当下,乘坐公交车出行也是一种值得倡导的出行方式,但是现实中在公交车上乘客受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损伤发生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且导致受伤的原因千差万别,责任承担不易确定,有的案例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案例判决乘客承担全部责任。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说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是摔伤,公交公司是否该赔偿?一、八旬老人公交车上摔伤,起诉公交车公司获赔11万1.案件经过:八旬老人乘坐公交车时,因为公交车在驶出公交站点时突然紧急制动,被摔伤,入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公交公司垫付部分医药费,住院20多天,出院后又两次住院,诊断为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重度骨质疏松、腰椎术后等。老人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费用,合计20多万元。公交公司,答辩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认为部分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伤残等级评定过高。2.争议焦点: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及其标准是否过高。3.法院认为:就伤残等级评定,法院认为鉴定机关系根据本案诉争事故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鉴定结论,事发之后张女士再次住院治疗与诉争事故无关,在做鉴定时未予考虑,因此对公交电车公司认为伤残等级评定过高的意见不予采信。三次入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仅第一次入院治疗与本次事故有关,予以认可,未提供证据证明后两次入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与本次诉争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未予支持。4.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交电车公司对于老人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明日将提供另一个案例,同样是在公交车上摔伤,最终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详情请见下期:刘老太乘坐公交车摔倒,公交公司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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