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规范化治疗 https://m.39.net/disease/a_6195089.html抚顺市新抚区:年1月12日上午,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年11月生)乘坐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5路公交车,车辆在行驶途中,原告单手扶着车上扶手,由于车辆路过交通信号灯时突然急刹车,致使原告摔倒,右髋骨着地,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
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之间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2元、交通费元、复印费68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伤残.8元、鉴定费元、精神损失费0元,共计.12元。
被告辩称,事实部分无异议,病志中出现了高血压部分,与本案无关联性。交通费数额过高,由法院酌定。原告护理人员已退休且有固定收入,收入未减少。
期间,经司法鉴定意见:王某某右髋部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发生鉴定费元。
年8月19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原告在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期间摔倒并造成身体受伤的后果,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主张医疗费.32元,根据其提交的相关医疗费用票据记载金额共计.32元,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交通费元,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因鉴定需要往返的情况,本院酌定为元;
原告主张复印费68元、鉴定费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护理费元,住院8天,每天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伙食补助费元,住院8天,每天按80元标准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8元,原告在确定伤残时已年满66周岁,其主张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4年×伤残系数0.2,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0元,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2元,其中有被告已为原告垫付的元,应予扣除,原告的剩余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抚顺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载请注明:http://www.pilaoxingguzhe.com/pzsh/11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