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疲劳性骨折 > 疲劳骨折术后 > 以案说法10种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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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 事后,叶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叶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叶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本案中,叶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在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未能谨慎驾驶,在事故过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责任,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为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叶某为工伤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5、提前上班遇车祸,能否都认定工伤?
??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月14日4∶40,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其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月27日便做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劳动者在正常的本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属于工伤无疑,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在处理王某案件时,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表示,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6、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摔伤,一个操作认定为工伤!
?老王是某物业公司保安,年3月的一天早上,老王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去上班。经过一段颠簸路面时,不小心撞到路上散落的石块导致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老王摔倒后,及时报警,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王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于是,老王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认为老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作出后,物业公司却认为老王是自己撞到石块摔倒、负事故同等责任,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于是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是物业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合理路线及上班的合理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受伤时间、地点、过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王“撞到路上散落的石块摔倒受伤”的事实,可以确定老王非因自身主要原因导致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老王在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故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老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写明老王负事故主要责任,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故老王在上班路上发生的这起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缺一不可。在此,提醒广大上班族,骑行途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发生碰撞或伤害,一定要及时报警(关键啊),保留证据,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能否都认定工伤?
年8月的一天早晨,钱小姐像往常一样早早地出门,走在经常来往的上班路上。当钱小姐快走到公司门口时,一辆电瓶车猛地从她脚背上碾过去,整个人被车撞上重重地摔倒在地上。骑车撞她的人当时医院。拍片检查、包扎伤口,骑车人垫付了相关费用。第一次检查完之后,钱小姐认为伤势并不严重,而且看骑车人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模样,出事后态度还比较积极,因此决定不再找这个农民工麻烦。
不幸的是,接下来的几天,钱小姐脚上的伤口发了炎,红肿让她寸步难行,只得每天躺在床上输液,几天下来就花了近万元的医药费。钱小姐想到自己是在上下班途遭遇的交通事故,肯定可以申报工伤。遂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但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的答复却给了她当头一棒,“电瓶车是非机动车,上下班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了不能认定为工伤。”钱小姐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明明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不测”的,受伤也比较严重,为什么就不能算工伤呢?中国非机动车那么多,伤起人来也不轻,电瓶车撞死人的事情都有,为啥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被汽车、摩托车撞伤就能认定为工伤,而被电瓶车撞伤就不算工伤呢?
于是,钱小姐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的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为工伤;不是因为机动事故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尽管自行车、电瓶车也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可以撞死人,但法院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而判案,遂判决钱小姐败诉。
综上可见,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电瓶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量不少。即便依据旧法,钱小姐也完全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肇事车辆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出鉴定,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钱小姐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由于钱小姐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导致败诉,教训应该引起其他读者的注意。
8、早退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都认定工伤?
案例1:早退受伤支持工伤
年1月15日上午11时许,保洁工作的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粮油公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的正常下班时间为12∶00,事故发生当日其未请假提前离岗。
年11月3日,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7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不服,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鑫某公司不服,诉至日照中院,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王某当日曾去粮油公司上班,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上下班必经路线,即使王某未经请假提前下班,其仅仅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其性质仍然是下班,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公司再上诉至高院,被驳回维持原判。
案例2:早退受伤,不支持工伤
崔龙海是佛山兴桥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早上8时。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龙海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情况下离开公司。
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龙海骑自行车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崔龙海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兴桥公司就崔龙海的受伤情形向顺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认为崔龙海受伤不是工伤,顺德人社局于年7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崔龙海受伤不是工伤。后崔龙海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即不认定为工伤
在距离兴桥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未向主管请假并得到主管的批准便擅自早退离开公司,故崔龙海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合理的下班时间。社保部门认定崔龙海未经批准提前下班不属合理的下班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可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该规定实际上是沿袭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为上下班途中可以参照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特别是早到早退等特殊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判决较多是支持工伤。
9、根据最高检司法解释,这些认定为工伤!
加班后去父母家路上受伤
下班后,小沈临时决定去父母家看望老人。不幸的是,他在路上被一辆汽车撞倒在地,断了两根肋骨。
解读根据“新规”,小沈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属于工伤。
周末回老家路上受伤
小朱在城里租了一间房子作为宿舍。周末放假,小朱决定乘车回乡下的老家。令人惋惜的是,公交车避让行人时翻倒在地,导致小朱断了一条腿。
解读这属于工作场所到非固定居所之间是否视为“上下班途中”的争议情形。小朱虽然平时居住在出租屋,但其老家仍为其住所,也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受伤
下班之后,小黄顺路去了菜场。小黄拎着菜刚走出菜场,便被一辆电瓶车撞翻在地。
解读小黄回家的路上,顺路买菜属于“合理路线”。如果非要她先回家再出来买菜,反而不是正常人应有的生活。按照这一情形来类推的话,顺路去洗车、洗澡,也是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
上下班时间不规律回家死亡
小范是一建筑企业保管员,他在工地上找了一间房子,作为午休处,并在这里煮中饭。一天,小范回来煮中饭时突发疾病。企业认为,小范是在下班后回到租住房做午饭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从事管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该租住房是他下班后的休息场所,不是工作场所。
解读小范是工地保管员,主要从事管理工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属于弹性工作时间,在工地工作时间也不固定,他在工地的每一分钟都应视为工作时间。再者,由于工作场地在野外,工作场所应包括劳动者临时生活、休息场所,工作时间包括其在野外工地的劳动和中途的休息时间。小范的保管职责,是要求他在工地处于持续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状态。因此,他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综上可见,由于管理上的不规范,电瓶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量不少。即便依据旧法,钱小姐也完全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肇事车辆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作出鉴定,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则应当认定为“机动车”,钱小姐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由于钱小姐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导致败诉,教训应该引起其他读者的注意。
10、根据最高检司法解释,这些不认定为工伤!
下夜班路上遭抢劫受伤
市民小胡是一名夜班女工,一天深夜下班之后遭到抢劫。在反抗的过程中,她从电瓶车上跌下,大腿受伤。
解读法律工作者桂阳解释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而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
上班途中被撞选择私了
老戴下班骑电动车过路口时,不慎被一辆转弯的小汽车撞伤。当时老戴感觉无大碍,就跟小车司机“私了”,小车司机赔了元后离去。老戴回家后,感觉脚部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了,遂申报工伤认定。
解读由于老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他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外出办私事出车祸受伤
小孔在一家企业上班,一天他私自外出购物时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这实质上已经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将私自外出办私事遇到的交通事故也认定为工伤,等于支持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更有损于将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用到真正的工伤中去。
综上可见,在具体实施时,请多注意保留一些证据和相关案例的学习,以免因小失大,造成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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