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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日期:年9月22日
鉴定地点:山东某诚司法鉴定中心
2.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肢体运动功能评定》(SF/T-)、《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对被鉴定人张XX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张XX,女性,自行步入检室。自诉:头晕、腰疼。查体:神志清,精神可,言清语利,回答切题。头颅对称无畸形。颈软。胸腹部未见明显异常。腰局部压痛,活动度:前屈70°,后伸15°左侧屈20°,右侧屈20°,左右旋转可。四肢关节活动可,肌力可。
4.阅片所见
年12月30日张XX医院CT片(片号)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改变;L2-5右侧横突骨折。年1月2日张XX医院CT片(片号)示:原大脑镰区的高密度影已消失;纵裂池内见积液影。
分析说明
鉴定人通过审阅现有资料及对被鉴定人的检验检查,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1、关于伤残等级
年12月30日被鉴定人张XX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的损伤;皮肤挫伤;腰横突骨折;颈椎术后;陈旧性耻骨骨折。伤后影像检查示L2-5右侧横突骨折,经检验检查,腰局部压痛,活动度:前屈70°(正常参考值90°),后伸15°(正常参考值30°),左侧屈20°(正常值30°),右侧屈20(正常值30°),左右旋转可,经计算腰部活动受限,影响功能,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3款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2.关于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期限依照GA/T-《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1款之规定,结合被鉴定人的伤情、诊疗经过及恢复情况,综合评定其误工时间为受伤后日。护理时间为45日(含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基于审判需要,护理人数供参考)。营养期限为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XX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2.误工时间为受伤后日。
3.护理时间为45日(含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基于审判需要,护理人数供参考)。
4.营养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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