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工地干活受伤私了后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怎


北京白癜风医院那家好 http://www.bdfyy999.com/m/

前几日,接到一个法律咨询电话,内容大概为:一个称自己年5月在昆明某工地上干活的湖北籍的农民工因在对房屋墙面粉刷的过程中不小心从高处摔在地上,摔伤了小腿部造成了腓骨粉碎性骨折。在受伤后,经工友通知包工头,由医院治疗,治疗了20多天,包工头出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等出院时包工头让该农民工向医生说是自己在家中摔伤的,如果不向这样说就不负责以后的医疗费及赔偿。该农民工因害怕包工头不再承担医疗费,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便向医生说自己在家中受伤的。后出院后,包工头赔偿了该农民工5万元,并写了一个协议为包括所有的费用,农民工不得再向包工头及工地的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违约需要赔偿违约金3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

医院咨询,称后期的医疗费需要近3万多元,自己签订协议时吃了大亏。之前自己也向劳动局反映了,劳动局称需要劳动关系认定才能认定为工伤,让找劳动仲裁,可到了劳动仲裁那里的值班人员告诉其要写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自己不会写,要怎么办?同时,自己签了协议能否有办法处理?而向医生所说是自己在家摔伤的,对后期的索赔有没有影响?很明显,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意识的农民工在趁人之危的情况下干了一件傻事,但这件傻事也并非没有补救的地方。

易德祥主任律师在听完该农民工的诉说后,对其作出解答如下:1、对于不会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那里有固定的文本,按照固定的文本写就可以了,写清楚申请人为受伤人自己,被申请人为工地的承包人,是指包工头的直接上面有用人单位资质条件的公司,仲裁请求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写清楚自己经什么人介绍到工地上班,工资多少钱一个月(一天),从什么时候上班的,什么时候发生受伤的事故,住院多长时间,现在还在恢复当中。2、对于将病历写成自己摔伤的问题,医院的医生,看看能否改一下,如果不能改,得找当时一起干活的工友为伤者作证,同时也可以找人社局进行调查。3、对于签订了“私了”的赔偿协议书能否要求重新进行赔偿的问题,可以向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补足依法规定赔偿不足的部分。

本文专门针对签订了“私了”协议后要求法律规定的补偿的相关处理及途径进行阐述。在上述农民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有两种发生,一种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包工头,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注: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责任人或者单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分包方或者转包方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这样的规定就取消了,也就是说不能在要求工程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法院经过最终的计算大于私了的数额,应该将总的赔偿额减掉“私了”的赔偿额,最后判决包工头还应该进行的赔偿数额。这种方式虽然时间较短,但就伤者的伤情按照普通人身伤害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不一定鉴定到伤残,即便能鉴定比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低得多,并且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也比工伤赔偿低得多。并且如果以此纠纷作为案由诉讼,则还需要分析伤者在干活时是否具有过错,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包工头的赔偿能力有限,即便打赢官司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因此,赔偿数额远远大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数额,而且工伤是不区分法律责任的,只能走工伤的法律程序,受伤的农民工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地对于最终的工伤赔偿总额如果超过“私了”的数额,劳动仲裁或者法院也会将总额减去包工头赔偿的数额,作为最终包工头上面的分包商或者承包商需要赔偿给工人的数额。本文也仅仅对以工伤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结合我国的法律进行简单地分析,希望对有这方面需求的工人(包括农民工)有所帮助。

第一步,先向当地的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部门需要先提供劳动关系认定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那可以让他们登记一下相关情况,免得将来工伤赔偿责任称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当然,部分工伤认定部门同时可以直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包括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也赋予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权力。就云南当地的工伤认定部门,他们不会行使这个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权力的,因此还得走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二步,如果伤者本就是包工头雇佣的,而不是分包单位找来干活的,这种情况下,也得将包工头上面的分包单位(一般是劳务分包公司或者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对于这种情况下,如果包工头没有以分包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单位与受伤工人就不会存在劳动关系了(最高人民法院《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2.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判决认定包工头雇佣的工人与分包方没有劳动关系),等劳动仲裁下达后,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不用再起诉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已经摆在那里,不可能哪个法院会支持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等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步,等拿到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后,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情况下,部分工伤认定部门会坚持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属于工伤的观点,或者在没有劳动关系证明的时候,不受理工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但不管工伤认定部门作出怎样的答复,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步,对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属于工伤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向法院起诉后,一般也会经过终审法院的判决后,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会撤销不属于工伤或者不受理的决定,要求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五步,等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决定后,工人或工伤责任人的任何一方,如果不服均可以向法院起诉,等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第六步,等工伤认定的最终结论生效后,工人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对鉴定的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步,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生效后,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了,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院)申请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同时在仲裁申请中加注一条“请求撤销某年某月某日双方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劳动仲裁争议机构在计算工人应该得到的赔偿总额时,会将已经赔偿的部分进行扣除,剩余的就是工伤责任应当赔偿给工人的工伤赔偿费用。当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结果,如果有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云南省现相关规定作出对于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为一裁终局,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第八步,如果工伤责任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工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便是包工头雇佣的工人认为“私了”的赔偿金额较少而需要走的相关法律程序,当然,这些法律程序是法律保障各方的诉讼程序,也许不一定会经过这些程序。作为本文的作者,也希望工程的承包方(分包方)考虑到工人的不容易,其应该得到的赔偿是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其赔偿也是其身体(生命)受到因工伤害而应得的赔偿,站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少走一些对实体赔偿数额没有意义的诉讼程序,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能得到维护。




转载请注明:http://www.pilaoxingguzhe.com/pzzd/11691.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