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年8月27日因外伤入x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1.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踝部软组织挫裂伤”,于年9月6日全麻下在该院行“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后于年10月9日出院。
出院诊断:1.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踝部软组织挫裂伤;3.左踝部皮肤坏死。年1月26日h医院肌电图检查提示左踝外伤处腓浅神经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余见左下肢所检肌主动募集反应均减弱,神经传导功能检测未见明显异常。
二、患方观点
目前原告存在左下肢明显的疤痕、活动障碍,且左下肢远端及足背皮肤仍无感觉等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在其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身体残疾。原告认为其目前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坚持要求被告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对原告陈述的就诊经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常规,同意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原因力承担10%的轻微责任。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阁,女,年7月28日出生,后遗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腓浅神经损伤、手术切口愈合延迟与该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以轻微至次要为宜。
被鉴定人王某阁左胫腓骨远端骨折后医方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发生腓浅神经损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术后发生切口及原发软组织坏死、延迟愈合且瘢痕增生,过错系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由于其左小腿中下段内侧有软组织挫裂伤,故手术切口选择时为防止感染发生而避开了该部位。但医方选择前外侧切口,虽然避开了上述软组织损伤部位,但选择前外侧切口后,依然发生了术后切口部位坏死、延迟愈合;
同时软组织损伤局部也发生了坏死,且迁延不愈,时间长达一月余,提示与切口缝合张力偏高、局部水肿等有关,本次体检所见左小腿中下段多处片状增生瘢痕形成与此有关,院方对此存在一定过错;
2.选择前外侧切口进行手术,术中会暴露腓浅神经,院方在手术记录中明确记录保护腓浅神经,但被鉴定人自述术后第2天即出现足背麻木、感觉减退等腓浅神经受损症状,后续随访肌电图亦提示左踝外伤处腓浅神经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
其腓浅神经损伤与本次手术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逻辑上亦具有因果关系,提示医方存在术中腓浅神经医源性损伤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全部原因;
3.医方病史记载均未提及左下肢腓浅神经损伤改变情形,未能及时发现腓浅神经损伤并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导致患者丧失补救治疗机会,院方对此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载明的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对伤残赔偿金等定型化赔偿项目,按照40%的比例确定由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实际损失部分,被告担全责。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判决,被告赔偿王某阁.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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