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性骨折

关于工伤,这四个问题答不对你可要小心了


关于工伤,大家的了解有多少呢?是不是仅限于上下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这种最初级的水平?先来问大家四个问题,测试一下大家的段位,答案我们文末揭晓。问题1:詹某爱好打篮球,今年3月9日,公司邀请一协作单位在市篮球馆举行篮球比赛,他被选中参加。比赛中,他来回奔跑,在激烈的争夺拼抢中不慎倒地受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骨折。他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问题2:雷某是某涂料公司的销售总监。按照惯例,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年1月20日晚上,雷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并饮酒。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雷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雷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请问雷某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问题3:柳某爱好舞蹈,被公司选中担任公司年会开场舞蹈的领舞,年12月某日,柳某下班后与公司同事在公司会议室排练舞蹈时,因用力过猛不小心受伤,导致手腕骨裂。请问她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问题4:骆某是北京某公司行政部员工,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厦门的员工旅游。在拍照时,骆某悬空跳起,左脚先着地后没有站稳向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是不是感觉这里面有些细节仿佛在提示你,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那么工伤的认定有哪些条件呢?我们本期从下面这些角度给大家做出一个明确的解析:咱们先来国家的相关法规是如何定义工伤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年修订)》的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看完这七条,是不是觉得上面的几个问题都有答案了?先别急下结论,犀哥给大家把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意图先给大家进一步解释一下。首先看第一条,给了我们三个限制,分别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因工作原因。“三工”中最核心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并满足特定条件,即使不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工作时间,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被无数判例所支持的,也是在相关法律解释中得到证实的。另外就是如果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也要被推定是工作原因,也可认定为工伤。看到这里,有没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针对第五条因工外出的规定,犀哥还想提醒大家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要注意,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第六条的“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我们回到《工伤保险条例》继续看条文: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一条与大家日常生活最可能相关的就是醉酒了。看来喝酒不光误事和伤身,还坑钱!我们回到开头的四个问题,答案是:全部都被认定为工伤。四个全是真实的案例,都经过法院的裁判。那么我们来看看相关法院对判例的解释:案例一篮球比赛受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职工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案例二聚餐受伤:雷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雷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雷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雷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案例三年会舞蹈受伤: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职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该行为是公司加强员工间相互沟通、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与生产经营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所以年会活动中受伤也算是工伤。案例四团建旅游受伤:骆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公司将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视为正常出勤,并计算工资,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职工工作的延续。骆某在公司鼓励下参加活动应属工作范畴,因旅游拍照而受伤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大家都答对了吗?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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